2018-2019学年第1学期期末考试考务工作方案

发布者:教学运行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1-03浏览次数:2933

为加强20182019学年第1学期期末考试考务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确保考试秩序正常,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巡视组

(一)巡视组成员

组  长:何慧刚

副组长:陶前功

成  员:

付  宏

熊  桉

许传华

李正旺

蔡红英

袁文艺

戴化勇

李亚林

胡  伟

邓  青

邓  毅

谭志国

俞  红

刘行军

邱  秋

张晓京

叶晓东

丁银河

陈  义

顾  琛

王远坤

彭书雄

何明霞

杨春燕

高  刃

汪  波

兰自力

孙立海

陈新武

李湘梅

陈嵩箐

胡汉武

王全意

汪奇志

田  浩

张国亮

张虎飞

纪竹荪

牛毅君

栾建伟

夏春华

高  原



(二)巡视组职责

1.巡视人员应在开考前10分钟到达考场办公室(J2-107)领取《考场巡视记录表》。

2.巡视组成员应严格按照《湖北经济学院巡视守则》的要求,重点针对考场的安排情况、监考教师的职责履行情况以及考风考纪情况进行巡查。

3.巡视结束后,巡视人员将《考场巡视记录表》交考场办公室工作人员。

4.工作人员应在开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办公室(J2-107),负责分发、回收《考场巡视记录表》,处理违纪考生。  

(三)巡视安排

巡视时间

巡视人员

工作人员

114

(08101150)

邓青、刘行军、杨春燕、王全意

孙彦波

114

(13401720)

俞红、叶晓东、李正旺、张国亮

夏惠英

115

(08101150)

付宏、戴化勇、张晓京、牛毅君

李明

115

(13401720)

熊桉、彭书雄、陈嵩箐、汪波

姚永松

116

(08101150)

丁银河、陈新武、顾琛、孙立海夏春华

盛玮

116

(13401720)

何明霞、邱秋谭志国、胡汉武、高原

曾天宝

117

(08101150)

陈义、高刃、兰自力、张虎飞、栾建伟

汪长凌

117

(13401720)

蔡红英、王远坤、胡伟、汪奇志

戴剑

118

(08101150)

许传华、李亚林、李湘梅、纪竹荪

文丹

118

(13401720)

邓毅、袁文艺、田浩

苏晴

二、学校考试考务安排

(一)考务工作负责人:王全意

(二)领卷及考务人员:教务处工作人员及各学院教学秘书。

本次学校考试共407场次,分布在11412345678节,11512345678节,共8个时段。学校考试领卷人员须在114日、15日上午710,中午1250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并将试卷送至考场办公室(J2-107),再分发给各考试时段考务人员。学校各考试时段领卷人员、考务人员安排如下:

考试时段

领卷人员

考务人员

114

(08100950)

孙彦波、夏玮、刘项育

夏玮

114

(10101150)

刘项育

114

(13401520)

夏惠英、罗理机、余丽、

刘项育、王秀慧

罗理机、余丽

114

(15401720)

刘项育、王秀丽

115

(08100950)

李明、李世珍、雷海燕、

彭冠然、杨文绮

李世珍、雷海燕

115

(10101150)

彭冠然、杨文绮

115

(13401520)

姚永松、王秀慧、李紫玲、

曾菡、孙一鸣

王秀慧、李紫玲

115

(15401720)

曾菡、孙一鸣

(三)考务人员职责

1.每场考试前30分钟到考场办公室(J2-107)领取负责考试时段的试卷,做好清理、分发和记录工作。

2.考试过程中,应认真巡查负责考试时段各考场,及时解决考场中出现的各种突发问题。

3.考试结束后,应认真清点试卷袋,检查试卷袋封面填写情况,清点无误后,及时移交开课学院。

三、学院考试考务安排

学院考试由学院独立组织考务工作,考试时间为116日至118日。学院考试考务工作要求与学校考试相同。各学院要按照学校要求做好本学院考试考务工作和巡视工作。

四、监考人员须知

1.监考人员由教务处和各学院统一安排,具体安排可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查询时应注意监考学期、时间、地点及场次,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各学院教学秘书联系。

2.监考人员不得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应按照《湖北经济学院监考守则》要求,认真做好考场管理工作,确保考场纪律良好、秩序正常。

3.学校考试的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20分钟到考场办公室(J2-107)领取试卷;学院考试的监考教师应在开考前20分钟到学院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提10分钟前到达考场。

4.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在考试中有违反《考场规则》的动机或苗头,应当众给予批评或警告。构成作弊事实的,当场中止其考试,并将考生、有关材料和证据送交考场办公室(J2-107)。教务处在对违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时,原则上以监考人员认定的事实为依据。

  

教务处

201912